医务人员医德规范
1、救死扶伤,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。时刻为病人着想,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。
2、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,对待病人,不分民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地位、财产状况,都应一视同仁。
3、文明礼貌服务。举止端庄,语言文明,态度和蔼,同情、关心和体贴病人。
4、廉洁奉公,自觉遵纪守法,不以医谋私。
5、为病人保守医密,实行保护性医疗,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。
6、互学互尊,团结协作。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。
7、严谨求实,奋发进取,钻研医术,精益求精。不断更新知识,提高技术水平。
医院工作人员守则
(一)、热爱祖国,热爱共产党,热爱社会主义,坚持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思。
(二)、努力学习政治,刻苦钻研业务,对技术精益求精。
(三)、发扬救死扶伤、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,同情、关心、体贴和尊重病人,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。
(四)、遵纪守法,严格执行各项卫生法规。
(五)、服从组织,关心集体,谦虚诚实,团结协作。
(六)、以病人至上,质量第一为宗旨,对工作认真负责,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。
(七)、廉洁奉公,不谋私利,坚守岗位,尽职尽责,自觉抵制不正之风。
(八)、举止端庄,作风严谨,平等待人,做到“四个一样”。
(九)、遵守医学道德,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。
(十)、讲究文明礼貌,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,美化环境。
(1)尊重原则:尊重是礼仪的灵魂和基础。尊重他人是一种美德,尊重别人的同时,也会使自己的自尊心得到满足。
(2)道德原则:表现出一个人的修养与良知。只有具有良好的道德,才能使一个人自然地显示出优雅的举止,文明的谈吐。
(3)平等原则:工作目标一致;工作性质相同;人格无高低贵贱之分。
(4)诚信原则:诚信执业;诚信待人;诚信做学问。真诚守信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基本条件。
1.与患者进行交谈时,要面对患者,站、坐姿势端正;禁止躺、卧等姿势。
2.与患者进行交谈时,要面带微笑,讲普通话,讲话声调要自然、清晰柔和、亲切,不要装腔作势和声量过高,以听清楚为度。
3.员工任何时候切忌使用粗俗、野蛮的语言,如“喂、不知道、不关我的事”之类的话。要使用文明用语:“请、谢谢、对不起、您……”。
4.要称患者姓氏,未知名要称呼“先生、小姐、女士”;称呼第三人称时,不用“他”,而用“那位先生、小姐”。
5.对待患者要来有应声,走有送语,“祝你健康”,不能讲“请再来”、“再见”。
6.必须离开正在进行交谈的患者时,要讲“请稍候”,回来时要讲“对不起、让您久等了”。
7.与患者进行交谈时,禁止指手划脚、交头接耳。征求患者意见时要态度诚恳,有失礼之处要及时向患者道歉,患者如有不礼貌言行时,不得与患者争辩,应耐心解释。
8.在电梯等非办公场所,不得随意讨论患者病情。
9.遇到同事、病人及客人,应主动点头示意或问候,态度要诚恳、亲切。
10.在服务工作中要做到四轻:即说话轻、走路轻、操作轻、取拿物品轻。
11.电话礼仪:接打电话要态度和蔼,语言文明;电话铃声三响必须接听电话。上午8至10点无特殊情况,病区工作人员不打外线电话;接打电话时,不大声喧哗,不在病区大声呼唤别人接电话。
12.行走时头要正、肩要平、胸要挺、两手自然摆动。非紧急事情不允许快跑和急走;要与病患者礼让,让患者先行。引领客人时要走在客人的右前方3米左右,转弯时主动伸手示意。
13.服务态度要充分体现亲切感、热情感、朴实感、信任感,具体为14个字:主动、热情、殷勤、耐心、细致、周到、亲和。
1.上班前要检查仪表,身体、头部、面部、手部必须保持清洁,头发梳理整洁。
2.上班工作服要保持整洁、衣扣完整;女员工裙子长度不超过工作服。
3.男员工不得留长发,女员工不得留怪异发型;短发前不遮眉,后不过领,侧不掩耳,长发梳理整洁,发饰素雅。
4.女员工上班不化浓妆,不留长指甲,不使用浓郁的香水。
5.胸牌佩戴在左胸前,要佩戴端正,不得歪歪扭扭。
6.上班时不得穿钉有铁掌的鞋子,禁止穿拖鞋上班(分娩室、手术室内除外),护士应穿护士鞋。
1.微笑服务,热情真切地面对患者。
2.学会聆听,不随意打断对方的谈话,不鲁莽提问,不打听对方或他人的隐私。以专注的目光注意病人说话的神态、表情以及语音语调,以便全面、准确了解病人讲话的目的和思想感情。
3.面对患者时,不得双手叉腰、交叉胸前,或手插入裤兜;不得抓耳挠腮,不挖耳、鼻孔,不能敲桌子,不得用手指、笔杆指点患者。
4.站、坐的姿势要求端正,站时不得东依西靠,坐时不得翘起二郎腿。
5.行走步伐要快捷紧凑、轻盈,但不能跑步或脚拖着地行走。
6.不得在医院内大场喧哗,上班时间不得哼唱歌曲、吹口哨等。
7.几人同行,不要大声嘻笑,并排行走时要注意及时避让患者,以免影响患者通行。
8.在走廊、楼梯等公共通道,员工靠右而行,不宜在走廊中间大摇大摆;狭窄处或上电梯,主动为患者让道,不可抢行。
9.咳嗽、打喷嚏应转身,不得面对患者;不得随地吐痰、乱丢杂物。
10.不得在患者面前整理个人物品,怠慢患者。
11.工作场所禁止吸烟,上班时间不吃零食。
12.同事间交流,应当谦虚谨慎,措辞得当,维护医院形象,不相互指责,不探听他人是非,不议论涉及医院机密的事情。
13.名片是身份标识,接名片时要用双手接过,接过后要当面读一下,以确认对方的姓名;递送名片时,要将名片正面正对对方接,起身双手递给。
1.遵守医院规章制度,按时上、下班,不迟到、不早退。凡因病因事等请假,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,填报请假条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、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批,报人事科备案。
2.尊重领导,团结同事,互相帮助,关系和谐。不将个人不良喜好带到工作之中,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,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。
3.进入会议室及其他部门,应先敲门、听示意、后进入,进入房间随手关门。严禁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,呼喊他人。
4.办公室物品需放置有序,文件资料应摆放整齐,随时保持整洁。
5.下班时应检查门窗、电源是否关闭,及时清除安全隐患。
6.节约每一张纸、每一滴水、每一度电,减少浪费,节省支出。
7.有条件的科室不在工作区及病患面前用餐,不穿着工作服进餐厅用餐。餐后按要求将餐具轻轻放回指定位置。
8.员工按医院规定地点整齐停放车辆;驾驶机动车员工要严格遵守医院车辆管理制度,并禁鸣喇叭。
9.爱护宣传设施及环境绿化,不破坏宣传品,不随处张贴告示,不任意堆放杂物。
10.员工对医院在院内网上发出的各项通知,应发扬团结友爱,和善相助的精神,及时向当事人通报。员工上网应文明礼貌,不散布谣言,不人身攻击,多提建设性意见。
1.准时到达会场,按要求就座,不迟到早退,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提前与会议负责人请假。
2.遵守会场纪律,不交头接耳,不打瞌睡。
3.不带与会议无关的书报、杂志。
4.在会议召开前,将手机调至震动或无声状态。
5.遇特殊情况要接电话时,轻轻地走出会场接听。
6.尊重发言人,不鼓倒掌,不喝倒彩。
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处理违纪事件的若干意见
(新纠风三十三条)
第一条 上下班迟到或早退者,一次罚款50元,二次加倍处罚;工作时间脱岗、窜岗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,发现一次罚款50元,二次处以双倍罚款,三次予以停工停薪,另处一次性罚款100元。
第二条 无故旷工一日,处以四日全额工资的罚款,时间达3日以上者予以停工停薪,15日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;通知开会、培训、学习迟到一次罚款30元,缺席的罚款80元,中层管理干部予双倍处罚;月累计达3次者,一律处以200元罚款。职能科、科室负责人同时予以撤职处理。
第三条 院级领导外出须向办公室说明去向,职能科负责人及所属办公人员,外出须向分管领导请示,未告知去向和未经请示者,发现一次罚款50元,二次处以双倍罚款,三次以上处以四倍罚款。
第四条 科室因调配不当影响工作的,处以科负责人50元罚款。工作人员不按排班表上班,发现空班者,按旷工论处。必须上通宵班的值班人员上班时间睡觉,其他值夜班人员晚11:00前睡觉或值班人员委托轮岗人员、进修生、实习生替班的,发现一次罚款100元,造成医疗纠纷与事故的按《仙桃市中医院关于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》予以处罚。
第五条 门诊、住院部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定期轮换制,凡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人事安排,拒不服从或逾期不到者,给予待岗处理,此期间停发工资,时间超过半月的予以除名。
第六条 凡外出进修、培训的工作人员,在学业期满结业回来后,三日内必须到人事科和有关职能科报到,逾期不到者以旷工论处,时间达半月以上者给予除名。
第七条 职工住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,凡假借住院名义外出经商或干其它事情者,一经查实予以除名。
第八条 工作时间与病人发生争吵,发现一次罚款50元。无理取闹、有意辱骂攻击领导或职工,干扰医院工作秩序,挑逗事非,打架斗殴,并导致职工干部之间不团结,造成严重影响者,处以200元罚款或予以解聘。
第九条 凡患者投诉1次,经查证属实的处当事人50元罚款,月达2次者,责令其待岗。科内解决处理不力,矛盾上交的,处以科负责人50元罚款。
第十条 对打错针、开错方、发错药、漏采血、采错血、不发、迟发或错发报告单者,一经发现处以100元罚款,造成后果的,按有关规定论处。
第十一条 人为因素造成挂号、划价、缴款、取药、检查、治疗等排长队者,对当事人和科负责人各处50元罚款。
第十二条 中药配方准确率达不到98%,影响医院声誉者,一次罚款50元,当月达3次者,给予待岗学习。对缺药不组织采购或申领,导致处方外流的,视责任分别处以职能科负责人、科负责人、采购员、当班人员50—200罚款。煎药不及时,延误病人服药,一次罚30元。
第十三条 对划价不实,调价通知不及时,司药人员不认真清点处方、药品、单据,导致经济损失者,除照价赔偿外,并每次另罚款50元。
第十四条 不及时治疗病人,将病人有图谋的预约到业余时间就诊的处以200元罚款。将病人预约到家中诊断、整复、治疗,个人收取诊疗费者,一经查实,处以其金额的三倍罚款,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。
第十五条 对医疗文书不按时完成,未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,按《仙桃市中医院关于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》处罚,对当月达3次者予以待岗学习。病历不完善而入档案室,每例给予质控员30元罚款,出现医疗纠纷与事故的,按《仙桃市中医院关于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》处罚。对伪造病历和私自销毁病历资料,或出具假证明、假报告单、做假手术者一律给予解聘,并按《执业医师法》处罚。
第十六条 门诊、住院医生不按分科诊疗收治病人,或诊治不能确诊而不申请会诊者,出现1次罚款100元。贻误病情,导致不良后果的,按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七条 实习进修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实习进修手续,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擅自接纳,发现一次,处以科室负责人100元罚款、带教老师50元罚款,并清退其实习、进修人员。
第十八条 实习进修人员书写的各种医疗文书,无带教老师审核签字,或各项操作无带教老师临场指导,发现一次,处带教老师100元罚款,过3人次者取消其带教资格。
第十九条 手术通知单未经科主任签字而实施手术(急诊例外)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手术未经医务科审批同意擅自实施者,出现一次分别处手术室及当事人罚款200元;对复杂、疑难、重大手术不坚持会诊与报告制度,或擅自扩大手术权限,或不按手术规程操作者,一经发现,取消手术资格,并降级使用,导致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,按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二十条 住院科室对新入院病人不进行《住院须知》宣传和巡回监督,出现乱泼、乱倒、乱扔,导致环境卫生脏、乱、差。发现一次扣除其科室50元。
第二十一条 护士站让入院病人自领物品、铺床叠被或要病人送检、取药、取报告单、喊抽针等,发现一次扣除当班人50元。
第二十二条 洗涤物品达不到标准,职工或患者投诉一次处科负责人50元罚款,当月达3次者,处以职能科负责人100元罚款,临床科负责人200元罚款。修复工作实行24小时修复制,因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的,须报总值班登记,否则,给予当班者50元罚款。
第二十三条 水电工值班不守岗,停电后10分钟内不能恢复供电者,处以当班人50元罚款;当月达2次者,处以科负责人100元罚款,当班人100元罚款;当月达3次者,处以当班人300元罚款,并予停工停薪,另处职能科负责人100元罚款。
第二十四条 对住院收费管理不力,出现少收、漏收,病人跑费、欠费者,视其责任责令经治医生或财会人员追回,如不能追回者,分别由经治医生和财务人员公摊赔偿。因病历书写不合格而被医保、农合扣费的,其损失由科室承担。
第二十五条 在对外从事各种业务活动中,开假收据,假发票虚报冒领;慷集体之慨,不经批准乱开支;假公济私,收受贿赂或内外勾结,合伙抬价、中饱私囊者,一经查实,没收非法所得,予以停工停薪,并处其金额五至十倍的罚款。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,报请司法部门处理。
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分管科长同意,在药房以药换药或为换药者提供方便的,无论金额大小,一经查实,责令其当事人做出书面检讨,并处以其药品价格三倍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勒令下岗。
第二十七条 凡与患者勾结,将已划价、交款的处方,重新添药、更改剂量、窃取收据重复取药,将诊疗费、检查费收据冲抵药品收据到药房取药者,处以其金额的三倍罚款,并予以停工,下聘一级。病人缴款后,不给收据、财务人员与药剂人员相互勾结,私分药费的,一经查实,参与人员一律下岗处理,并处罚全科,负责人隐瞒不报的,撤销科负责人职务。将未经交费的处方,调配后发给病人,一经查实,作下岗处理,并处以10倍罚款。
第二十八条 将能做的检查介绍到外单位去做,将能做的手术介绍到外单位去做,将本院处方介绍到外单位去取药,将病人介绍到其他单位住院治疗,发现一人次处1000元罚款;达两次者,勒令下岗;达三次者予以除名。
第二十九条 对以医谋私,收取“红包”和礼品者,除退赔非法所得外,并处以其三倍金额的罚款,解聘三个月。对私自兜售药物,私自收取诊疗费、检查费者,除追回非法所得外,一律处以十倍罚款,停薪待岗半年,两年内不得晋升晋级。
第三十条 对私自截留病人治疗药品,或科内私分药品者,除如数追缴非法所得外,分别处科室负责人、当事人两至三倍的罚款。
第三十一条 凡私自窃取医院各种诊疗器械、药品、票据、卫生材料;私自变卖器具、器械、物品者,一经查实,除分别追回非法所得外,处以其金额三倍罚款,给予停工停薪;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。科室被盗而隐瞒不报者,一经发现,除赔偿其损失外,分别处以科负责人和当事人100—300元的罚款。
第三十二条 在工作区域或当班时间内赌博的,罚款1000元,并另处停岗三个月。
第三十三条 凡孕检不按规定时间到位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,超生、超怀、搞胎儿性别鉴定、假结扎、擅自终止妊娠等,根据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重罚。